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65号

    罪犯吴某,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本科文化,曾于2017年2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3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7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32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部分履行二千零九十五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四万零四百一十二元未退出。2023年4月24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苏0682执13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