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80号

    罪犯韦某慧,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一监区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2022年11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韦某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韦某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某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