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韦某慧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51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80号
罪犯韦某慧,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一监区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2022年11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韦某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韦某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某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