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96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92号
罪犯王某军,男,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三监区服刑。2017年3月7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2016年8月16日,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12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苏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告人王某军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9日交付执行。2022年5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刑更17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4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王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千元已履行,2020年8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执346号刑事裁定书,终结(2017)苏02刑初52号判决书对王某军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