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会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399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93号
罪犯王某会,男,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15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全部。2016年7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作出(2015)苏刑一复字第001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某会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2018年11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59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5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刑更17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至2047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王某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6月、2017年12月、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16次,确有悔改表现。2023年8月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105执19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2023)苏0105执1989号案件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