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佟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38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52号
罪犯佟某,男,1999年10月19日出生,辽宁省铁岭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3年9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09刑初15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七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佟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7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七百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佟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