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某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500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23号
罪犯孙某军,男,1970年1月2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六监区服刑。2009年7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6日刑满释放。
2014年12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孙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苏刑一终字第00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x年xx月xx日,xxxx法院经过复核,作出xxxx号刑事裁定,对罪犯xxx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2018年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刑更1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6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刑更23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至2046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孙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2024年5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苏01执392号终结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