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时某珍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39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18号
罪犯时某珍,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六监区服刑。2001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8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2015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7年6月19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202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时某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2020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2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3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时某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未履行、毒资八百元未缴纳。2021年4月29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苏1202执3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时某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二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