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44号

    罪犯盛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六监区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2021年9月14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1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盛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