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564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69号
罪犯任某,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监区服刑。2021年7月因非法出入境,被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行政罚款4000元。
2023年1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3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已全部退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