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79号

    罪犯缪某华,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3年2月2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缪某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缪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该犯系病犯、老年罪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