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缪某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671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79号
罪犯缪某华,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3年2月2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缪某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缪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该犯系病犯、老年罪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