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卢某富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613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81号
罪犯卢某富,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一监区服刑。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9年12月9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12刑初8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某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未退缴赃款予以追缴。罪犯卢某富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9日交付执行。2023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4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7日止)。
罪犯卢某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某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