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炜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901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27号
罪犯刘某炜,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一监区服刑。2020年11月曾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0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二百七十八万二千五百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