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98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90号
罪犯刘某,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三监区服刑。2018年4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
2021年11月16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34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2)苏04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五万元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