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38号

    罪犯刘某昌,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江苏省常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15年11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中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5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作出(2016)苏刑核459461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某昌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2018年8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刑更25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5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刑更17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至2047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刘某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五万七千九百一十元六角,2023年7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苏05执689号之一的刑事裁定书裁定,(2015)苏中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刑部分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