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彬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05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24号
罪犯刘某彬,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9月30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2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彬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31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