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某玖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838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98号
罪犯梁某玖,男,1990年7月3日出生,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1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某玖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梁某玖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苏02刑终10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梁某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一万六千元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某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