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93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08号
罪犯李某虎,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五监区服刑。曾因吸毒,于2015年9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社区戒毒三年。
2022年12月20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12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虎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三千五百二十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