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37号

    罪犯李某标,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15年9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中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苏刑一终字第00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作出(2015)苏刑一终字第002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某标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2018年7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刑更35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5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刑更17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至2047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李某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2019年10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苏05执591号之一的刑事判决书,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