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56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02号
罪犯金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4月16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81刑初7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八十万六千六百八十八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金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未履行,赃款八十万六千六百八十八元已履行一万元,2021年9月2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1执21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