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33号

    罪犯黄某鑫,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4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1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鑫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31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整。黄某鑫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苏08刑终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10万元,履行5000元。2022年7月26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苏0812执12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