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87号

    罪犯华某清,男,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三监区服刑。2013年4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释放。

    2023年3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马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05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华某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同时责令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华某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已履行,责令退赔十二万八千元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某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