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某新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673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54号
罪犯郭某新,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3年8月4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82刑初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新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8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八百九十元,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四百三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某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四百三十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八百九十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