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86号

    罪犯郭某雷,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2年8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9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某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已履行,退缴赃款人民币五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退赔的车辆损失三千八百二十元已发还相应被害人,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