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葛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63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96号
罪犯葛某,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9年4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1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7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8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23日止)。
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