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窦某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379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48号
罪犯窦某友,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六监区服刑。曾因赌博于2010年被罚款五百元。
2022年12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窦某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赃退赔人民币四千九百九十八元八角八分。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苏03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窦某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四千九百九十八元八角八分已履行。该犯系老年罪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窦某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