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57号

    罪犯邹某剑,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九监区服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1月28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1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邹某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邹某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某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