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66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31号
罪犯朱某,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02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苏04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执行。2023年6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0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履行,退赔被害人损失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为一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