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13号

    罪犯朱某闯,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六监区服刑。

    2020年9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2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返还车牌号为苏CF7B85的奔驰牌C180型号轿车一辆及人民币三万七千八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9日交付执行。2023年6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0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1日止)。

    罪犯朱某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履行三千元,违法所得三万七千八百元未履行,轿车未返还。2021年3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苏0312执27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