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74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20号
罪犯朱某,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1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万九千六百元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