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42号

    罪犯赵某义,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辽宁省本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二监区(医院监区)服刑。

    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30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30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整。赵某义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苏01刑终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某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十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