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98号

    罪犯张某珂,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70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4日止);2019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66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4日止);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6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4日止)。

    罪犯张某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14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