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某伟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97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22号
罪犯余某伟,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福建宁化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监区(食堂监区)服刑。
2022年2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苏860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某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余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违法所得已退赃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某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