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61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86号
罪犯于某,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初中文化, 2015年7月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10月14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04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9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