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36号

    罪犯尢某玉,男,1979年1月4日出生,安徽省灵璧县人,小学文化,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4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2月1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12月20日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20年6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尢某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余元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尢某玉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苏03刑终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尢某玉以其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苏0311刑执3号收监执行决定,将罪犯尢某玉收监执行(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尢某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做好内务卫生。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出违法所得未履行,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苏0311执93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尢某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