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48号

    罪犯谢某磊,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16年5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06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苏05刑终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8日交付执行。2018年12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68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后因余罪加刑,2019年7月29日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1424刑初282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犯盗窃罪十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十五年六个月。2020年11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9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8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0年5月20日止)。

    罪犯谢某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二千元已履行;与同案继续退赔三万一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