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65号

    罪犯吴某洋,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原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11刑初8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0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7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后因诈骗罪于2023年9月19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以(2023)苏108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加刑,合并执行六年六个月;2024年6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苏01刑更12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9日止)。

    罪犯吴某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