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754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23号
罪犯吴某华,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江苏溧阳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监区(食堂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81刑初6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二十万八千零三十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八千零三十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2022年4月24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81执52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