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民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709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35号
罪犯王某民,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江苏省姜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20年7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04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个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生效后,该犯申请监外执行,2021年1月19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04刑执4号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王桂明收监执行(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31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做好个人内务卫生。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五十万元未履行,2021年6月21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04执172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