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74号

    罪犯司某勤,男,1998年3月19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2月25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司某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三千七百元整。司某勤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苏03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6日交付执行。2023年6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0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4日止)。

    罪犯司某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未履行,退赔七万三千七百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司某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