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某东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589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03号
罪犯沈某东,男,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7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某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整,对其余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各相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沈某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曾因违反监规受到扣分处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二千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某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