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03号

    罪犯沈某东,男,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7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某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整,对其余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各相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沈某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曾因违反监规受到扣分处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二千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某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