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81号

    罪犯刘某,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111280014,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8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2刑初9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32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0万元未履行,退赔289.4万元未全部履行 (房屋股份抵偿;亲属偿还5354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