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43号

    罪犯蒋某,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二监区(医院监区)服刑。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

    2016年1月28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镇经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一百二十三万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8日交付执行。2018年9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50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3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1日止)。

    罪犯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履行七千元,退赔共计一百三十二万五千元未履行。2017年4月25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191执219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