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01号

    罪犯胡某新,男,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3年6月21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新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