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新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93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01号
罪犯胡某新,男,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3年6月21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新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