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28号

    罪犯胡某东,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江西瑞昌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监区(食堂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0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责令各被告人退出相应的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共同退赔人民币二十四万八千九百一十一元八角已履行,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