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380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02号
罪犯何某勋,男,2008年7月31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9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22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一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何某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判决期间已退出,退赃退赔一万元判决期间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