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69号

    罪犯高某杰,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8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八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