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14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78号
罪犯蔡某洋,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广西来宾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3年1月4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洋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整。蔡某洋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23)苏13刑终78号刑事裁定,上诉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4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