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冬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381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00号
罪犯蔡某冬,男,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3年6月28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30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整(其中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已抵扣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一千元整(其中蔡某某部分为五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曾因违反监规受到扣分处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二千八百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五千五百元判决前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