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忠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61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51号
罪犯张某忠,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14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26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7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责令同案三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二百五十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及同案三人违法所得二万一千二百五十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