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波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399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57号
罪犯张某波,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8刑初10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整,责令同案六人退出剩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二万零三百九十五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三万元及责令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一百零二万零三百九十五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